李文开: 因电话联系你未果且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平卫医罚告〔2023〕13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2年11月15日开始至2023年3月27日在平阳县水头镇金腾南路41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作出拟1.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 2.没收药品器械1箱、气泵机1台、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9支 3.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平卫医罚告〔2023〕第13号)。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平阳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卫生监督大楼3楼310室 联系电话:0577-63660131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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