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注销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平国用(2015)第15288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86807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86811号
郑祖德、吴春竹
鳌江镇浦兴路1号
公告单位:平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鳌江分中心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