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25 号 吴伟臣 : 2023年 6月2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昆阳镇湖屿村速迪厂区旁边的你个体工商户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你个体工商户废润滑油(900-217-08)未贮存在危废仓库内,现场贮存于生产车间内,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身份。 2.2023年6月2日上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你个体工商户废润滑油(900-217-08)未贮存在危废仓库内,现场贮存于生产车间内,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2023年6月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5.2023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废润滑油(900-217-08)未贮存在危废仓库内,现场贮存于生产车间内,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复印件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危险废物贮存执行标准。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通用设备制造项目属于审批豁免的情况。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废润滑油的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和危险特性等情况。 12.《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007172)复印件1份,证明你个体工商户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你个体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体工商户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个体工商户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察,如你个体工商户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 你个体工商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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