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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视频 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不久前印发的《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连续第八年为全年的政务公开工作划出重点。在工作实践中,部分同志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还有一些困惑,笔者试浅议“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 一、在公开主体上政务公开包含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是明确而具体的。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政务公开”的内涵外延做出明确界定,但是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确定的“政府信息”涵义进行比较, “政务公开”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因此在在公开主体上政务公开包含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 二、在客体上,政务公开包含过程而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结果 “政务公开”的客体应该包括是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包括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整个过程,也就是所谓的“五公开”,而“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十分具体仅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务公开”的“政务”包括公权力运作的动态活动和静态信息,而“政府信息”仅指行政权运作的静态信息和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静态信息。 同时应该注意到,“政务公开”的“政务”虽然包括政务信息,但一般只包括公权力运作的信息,而“政府信息”既包括行政权运作的信息,也包括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政务”与“政务公开”在两个维度上大于 “政府信息公开”:一是公开的主体,前者是整个公权力,后者只是公权力的一部分——行政权;二是公开的客体,前者包括公开动态的活动和公开静态的信息,后者只包括静态的信息。但是,二者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前者的政务信息仅指公权力运作的信息,后者的政府信息还包括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体现了信息公开的不同特点。 从两者实施主体和客体范围来看,尽管政府信息公开的某些内容也有不属政务公开的信息范畴,但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的范围均大于政府信息公开,因此两者产生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从近几年公开工作的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更侧重于行政过程的回溯,即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的各个阶段产生的一系列信息还原履职的整个过程,体现公开的回溯性;而政务公开更能体现行政过程,是源头到结果的全链条公开,体现公开的即时性。 四、政务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在更广泛更多层面的深化 一、政务公开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强调结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想要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还必须有动态的、事前、事中的政务公开,如决策过程公开、立法过程公开、执法行为公开等。没有政务公开,社会公众不可能有效参与政府就决策、立法、执法的有关事项展开协商、讨论、辩论,政府也就不可能广泛地了解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主张,更不可能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张反映和体现在决策、立法和执法之中。 二、政务公开更能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较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单一性,政务公开的主体更加多元,而现代国家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它既包括作为传统国家管理主体的政府,也包括作为传统国家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新型治理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显然不仅需要政府信息公开,而且需要整个政务活动的公开,同时,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方式是合作、协商、柔性的,不同于传统国家管理手段的单方性与强制性。现代国家治理越来越多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协议,以及软法工具。这些治理手段、方式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务公开,或以政务公开为前提,或以政务公开为保障。 三、政务公开更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谈到“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而言,在涉及国计民生和重大事项时只有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整个过程的公开才能让社会公平正义以一种全体人民看得见的形态呈现出来,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政府简政放权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政务公开本身就是关注公权力的制度笼子的重要环节,政府信息公开对于防腐、反腐发挥了重大作用,政务公开的作用则更全方位,更具立体性。因为政务公开是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公开,对于公权力偏私、公权力寻租起到更有力的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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