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温环平停建〔2023〕 2 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环平停建〔2023〕 2 号

温州精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65FQ24,法定代表人:蔡洪,住所:平阳县万全镇小微创业园巴腾路1号。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海源、温乐平对位于平阳县万全镇小微创业园巴腾路1号的温州精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温州精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温州精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9月初建成同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其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物化处理后纳管排放至平阳县东海污水处理厂,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4月1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9.2023年5月3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温州精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实物出库凭单供货复印件8份和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复印件8份,证明你公司租用浙江巴腾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厂房,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加工生产项目,2022年9月初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