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17号 浙江理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尚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7L418Q7D,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溪头村双梅路70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社会举报,2023年4月11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溪头村双梅路70号的浙江理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沥青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破碎、筛分工序1废气排放口,现场对破碎、筛分工序2废气排放口,干燥滚筒、沥青卸料、搅拌工序净化后排放口,有机热载体炉YYW-900Y(Q)净化后排放口取样检测显示:干燥滚筒、沥青卸料、搅拌工序净化后排放口折算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53 mg/m3,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4月11日至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沥青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3.2023年4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废气检测 点位的情况。 4.2023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和2023年4月11日至4月12日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的情况。 5.2023年4月21日温州新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H(HJ)-2304068]1份、2023年4月20日浙江新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JXH(HJ)-2304292]1份、《检测委托单》1份、《企业环境检测点位分布示意图》1份、《上岗证》复印件4份、《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及气态污染物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6份、《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抽样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烟气分析测量记录表》复印件2份、《气相色谱法测定原始记录》复印件2份、《色谱法质量控制记录》复印件1份、《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检测计算表》复印件2份、《臭气嗅辨原始记录》复印件4份、《臭气嗅辨配气原始记录》复印件2份、《臭气结果统计原始记录》复印件3份、《苯并[a]浓度计算表》复印件1份、《N2000数据工作站》复印件12份、《烟尘数据报表》复印件6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3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11日至12日大气污染物检测及检测结果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2023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H(HJ)-2304068]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JXH(HJ)-2304292]并告知检测结果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17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3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沥青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8.2023年5月31日温州新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H(HJ)-2305646]1份、《检测委托单》1份、《上岗证》复印件2份、《烟尘数据报表》复印件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5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5月31日大气污染物检测及检测结果符合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2023年6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H(HJ)-2305646] 并告知检测结果的情况。 9.《关于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22〕248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22年10月24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复。 10.《瑞苍高速公路(龙丽温至甬台温复线联络线工程)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Y0300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12日已经自行验收。 11.《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26MA7L418Q7D001U)复印件1份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和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环通[2019]57 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4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情况。 12.《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低浓度颗粒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4.《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0316016086)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投诉情况、案情、社会影响。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7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超标污染物数目、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小时排气流量、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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