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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3〕18号温州彩信包装有限公司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18号

温州彩信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恩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72935979M,住所平阳县昆阳镇鸣山路18号-3。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昆阳镇鸣山路18号-3的温州彩信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无纺布包装袋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印刷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取样检测显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为155 mg/m3,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0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无纺布包装袋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3.2023年3月2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废气检测 点位的情况。

4.2023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和2023年3月29日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

5.2023年4月3日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3315号]1份、《顺丰运单网页截图》1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委托检测协议书》1份、《有组织废气检测点》1份、《上岗证》复印件2份、《污染源烟尘(气、油烟)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工况测量报表》复印件6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3月29日大气污染物检测及检测结果超标和2023年4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3315号]并告知检测结果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10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3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无纺布包装袋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8.2023年4月27日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4240号]1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委托检测协议书》1份、《有组织废气检测点》1份、《上岗证》复印件2份、《污染源烟尘(气、油烟)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工况测量报表》复印件3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26日大气污染物检测及检测结果达标和2023年5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4240号] 并告知检测结果的情况。

9.《关于温州彩信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无纺布包装袋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7〕62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新建项目于2017年5月12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和用地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性质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彩信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无纺布包装袋新建项目(噪声、固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2019〕100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新建项目于2019年1月11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11.《温州彩信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无纺布包装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18年10月30日已经自主验收。

1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复印件1份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在线/环保e企管》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学法积分已满600分,可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裁量因素的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学法积分达到规定要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因素。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超标污染物数目、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小时排气流量、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