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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27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27号

温州市翌威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玉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CPY3L1B,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下洋埠新桥村中心南路202号。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下洋埠新桥村中心南路202号的温州市翌威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发泡工艺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发泡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线路故障,集气罩抽风机没有运行,致使现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逸散厂区内,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3年6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0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2023年6月14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区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8.《关于温州市翌威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506号)及《温州市翌威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评估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现状环评备案及监测验收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