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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28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28号

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传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2901924D,住所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污水处理厂边)。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污水处理厂边)的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明胶生产,相关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10蒸吨燃生物质锅炉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及双碱法脱硫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委托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10蒸吨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监测。2023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6100号),报告显示你公司10蒸吨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低浓度颗粒物浓度均值为24mg/m3,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超出标准限值0.2倍,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正在从事明胶生产,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锅炉废气检测的情况。

4. 2023年6月19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从事明胶生产,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5〕026号)、《关于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16〕00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制作、项目审批、项目验收和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等情况。

7.《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委托检测协议书》和《污染源烟尘采样记录表》、《烟气分析仪测量记录表》各1份,及上岗证2份,证明我局委托检测和检测时采样位置、工况、时间及采样人员的采样资格等情况。

8.《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610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4号)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告知及检测报告送达的情况。

9.《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30326742901924D001R)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情况。

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锅炉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情况。

11.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号)复印件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名录的情况。

1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