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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29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29号

温州博俊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昌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60T3XC,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楠盛产业城20#车间102室。

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2023平阳县生态环境第二季度双随机抽查执法工作,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楠盛产业城20#车间102室的温州博俊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印刷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印刷废气处理设施风机附带的皮带轮皮带脱落,导致印刷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功能未运行,致使现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乙酸乙酯、2-丙醇、二甲氧基甲烷、2-丁酮)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逸散厂区内,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乙酸乙酯、2-丙醇、二甲氧基甲烷、2-丁酮)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2023年6月21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区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乙酸乙酯、2-丙醇、二甲氧基甲烷、2-丁酮)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温州博俊包装有限公司年产无纺布包装袋1500万条、塑编包装袋500万条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8.《关于温州博俊包装有限公司年产无纺布包装袋1500万条、塑编包装袋500万条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20】87号)及《温州博俊包装有限公司年产无纺布包装袋1500万条、塑编包装袋500万条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自行验收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原料凹版油墨挥发性有机物(乙酸乙酯、2-丙醇、二甲氧基甲烷、2-丁酮)质量占比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