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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关于支持平阳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浙科发农〔2021〕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范围内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平阳县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的商业性补充保险。平阳县补充工伤保险已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报名,同意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承办。 二、我县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含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新业态从业人员、超龄就业人员等。补充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核定。我县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可自愿选择与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三、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享有,用于职工及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后,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合同。未及时出具的,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四、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其余人员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参照工伤认定情形确认是否属于因工职业伤害,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 五、今后国家或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补偿金明细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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