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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3〕21号郑伟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21号

郑伟:

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的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你现担任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12月10日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以“温环建〔2018〕036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2021年5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21年9月投入试生产并于2021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焚烧炉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关于免去谢华原同志相关职务的通知》(绿动集团发〔2022〕32号)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和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由你负责经营管理的情况。

3.2023年4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在进行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4.2023年4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3年4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16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已经责令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关于平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10〕45号)复印件1份、《平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5月14日已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复。

8.《关于平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浙环竣验〔2014〕81号)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于2014年11月5日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合格。

9.《关于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8〕036号)复印件1份、《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12月10日已经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10.《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

11.《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ppp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27日委托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的情况。

12.《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30326MA2ARK677C001V)复印件1份,证明2021年6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和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情况。

13.《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于2021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的情况。

1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5.《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复印件1份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在线/环保e企管》网页截图1份,证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学法积分已满1000分,可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裁量因素的情况。

1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2023年6月7日,你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6月26日,我局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要求免予行政处罚,并提出如下理由:

1.你认为本案作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

(1)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不应作为被处罚主体。理由为:一是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存在污染物排放的焚烧炉实际上属于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的2#炉高分子脱硝系统,并非属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设备设施;二是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单位为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公司,其与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不同法人主体。由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对属于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并组织环评验收显然不合理。

(2)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依法通过了自主验收程序,不存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情形。理由为:一是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5月14日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复,并于2014年11月5日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合格;二是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12月10日由温州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2021年9月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虽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为验收不合格,但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符合相关环境保护验收标准;三是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已在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集团官网进行公示,并在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二队进行备案,相关主管部门在备案过程中并未指出不妥之处。

2.你认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其投入运行系情有可原。理由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属于民生配套工程,因平阳县内生活垃圾产生量已严重超过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处理能力,但为保证及时处理平阳县域内的生活垃圾,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无法停运焚烧炉进行技术改造,不得不由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投运后方可对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锅炉进行脱硝改造。案涉项目的1#炉高分子脱硝是属于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设备,是利用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锅炉大修时建设的,但因县域内垃圾储量已到极限,故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2#炉未建设。且为保障县域内的垃圾能够及时处理,不发生因垃圾围城导致的群体事件,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必须要保证两台焚烧炉完全超负荷运行,所以无法将锅炉停运进行技改,只能待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投运后方可对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锅炉进行脱硝改造。同时,因为疫情关系,外地施工人员抵达平阳后必须要进行7天隔离和14天居家隔离及健康监测等问题,对施工单位的招标非常之困难,施工单位均以人手不足拒绝应标,导致施工招标过程及其缓慢;另因全国疫情暴发,部分省市地区疫情管控原因,设备厂家大部分处于停产状态,设备供应问题凸显,对设备采购进度也非常之缓慢。但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将一期2#炉SNCR脱硝系统通过调整温度窗口、改变喷枪位置、投入高温区间喷枪、增大氨水喷射量等一系列技术改造,同样达到深度脱硝效果。

3.你认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未获得省厅认可,但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各项排放指标均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并未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理由如下:

(1)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自2021年12正式投产以来,一直按相关规定委托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的废水、焚烧炉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检测,均符合相关标准。

(2)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自2021年12正式投产以来,其废气排放口是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你认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在接到省厅下发的重大问题调查事项后,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整改落实。2023年1月3日,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将省厅重大问题调查事项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采购部、技术部、财务部等各部门开会协调,并立即与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组织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2023年1月13日完后安装并调试合格,于2023年1月16日与环保局进行联网。2023年1月13日,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紧急组织专家在杭州召开关于高分子脱硝系统的论证报告,报告显示,该系统可以达到深度脱硝效果,满足生产工艺。2023年1月10日,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紧急联系集团其他项目公司,将江苏省泰州市泰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高分子脱硝设备紧急转运至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将2#炉高分子脱硝设备整改完成并投入使用。

5.你认为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深度脱硝装置改造的目的和实际效果。平阳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深度脱硝改造其目的是为了消减NOX排放量,由原来的168.84吨/年消减至77.18吨/年,虽然未完成脱硝装置改造,项目公司通过其它运行方式的调整,NOX年排放总量未超标、在总量批复的范围内。由于平阳县生活垃圾处置压力大,而脱硝装置改造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造成脱硝装置改造滞后。

我局认真分析了你的听证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形成如下的意见:

1.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作为违法主体认定正确。根据《关于平阳县垃圾木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明确建设项目内容:在现有地厂区内新增1Í750t/d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Æ18MW汽轮发电机组,以及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和烟气净化系统等相关设施。对现有2Í300t/d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所治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新增干法脱酸、SCR脱硝),据此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未完成自主验收。理由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原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验收意见为:“经审议,验收工作组认为经整改完善后可通过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的规定,2021年9月12日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自主验收时,验收组结论意见明确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并未符合验收通过条件,需整改完善。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开展后续验收相关工作,也没有对验收通过进行确认,故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未完成自主验收。

3.你提出不处罚的理由不成立。虽然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和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排放的数据均达标排放,但是达标排放数据与本案认定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事实不具有因果关系。

4.从轻处罚应予以考虑。你作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积极整改,且认真落实学法积分制度,且已经达到学法减分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可以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2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温环平听通〔2023〕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和你提供的相关听证证据为证。

2023年7月4日,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认真研究了你的意见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认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你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不够充分,免于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你作为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积极整改,且认真落实学法积分制度,且已经达到学法减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因素,应当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和从轻处罚等裁量因素,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已经责令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