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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或个人: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和平阳县供销社起草了《“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平阳县其他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参照执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21日之前反馈至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斌,联系电话:63715373,邮箱:869510817@qq.com。 附件:1.征询意见表 2.“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1 征询意见表
附件2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规范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平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和管理,符合使用条件的主体使用“平阳五个鲜”标识的,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平阳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包括设计形式的“平阳五个鲜”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等。 第四条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无偿、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平阳五个鲜”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质量受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品牌使用条件 第六条 使用“平阳五个鲜”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必须是在平阳县境内生产的平阳黄汤、南麂大黄鱼、平阳鸽蛋、平阳马蹄笋、怀溪番鸭等农林牧副渔特色农产品,且符合下列标准。 1.使用主体要求: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舆情。 2.生产执行标准:遵守相应国家标准。 3.产品质量: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出具达到标准的检测报告,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且农业农村局部门的抽检产品质量均为合格。 4.产品特征:品质突出,清洁完整、无异味。 5.产品商标和包装:使用主体有自主注册商标,且产品包装符合规范要求。 6.产品追溯:使用主体应建立生产档案并入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上市时根据要求开具合格证。 7.县农业农村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授权使用“平阳五个鲜”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销售、文化服务主体,要求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有相关资质,并在同领域有一定的经营、销售经验。 第三章 品牌使用申报程序 第八条 凡生产、经营、销售“平阳五个鲜”农产品的主体,宣传、推广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文化的主体,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要求的,自愿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应向县农业农村局递交申请表(见附件1、2)。县农业农村局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工作,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允许使用或不允许使用的决定。 第四章 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 第九条 申请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县农业农村局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其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主体申请未获批准并认为审批不公正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诉,由品牌授权管理机构组织最终核定。 第十条 在销售、宣传等活动中可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 第十一条 优先参加县农业农村局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展示展销、贸易洽谈、信息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平阳五个鲜”等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资金的扶持。 第十三条 对县农业农村局的品牌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议。 第十四条 可享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追溯管理、产权交易等公用性资源服务。 第五章 品牌使用主体的义务 第十五条 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必须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使用主体应开展产品追溯和合格证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产品抽检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刷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第十八条 使用主体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对其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标识使用的监督,同时,维护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及时举报违法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主体应建立严格的品牌使用规定,并配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第二十条 使用主体及时向农业农村局反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下的产品质量、服务信息,以及社会人士和市场消费者对该区域公用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 第六章 品牌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或标识必须经过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审定备案,并不定期抽查核查。对不规范行为,由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出具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授权主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每届授权有效期三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使用期满前60日向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通过后允许续用;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1.农产品来源不属于平阳县区域内的; 2.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抽检合格率低于99%为不合格); 4.有以次充好、侵权、假冒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其包装的; 6.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报告,交还授权使用许可证书等,销毁所有印有“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授权申请表
附件2: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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