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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文开(男,汉族,51岁,居民身份证号:441424********4634):

因电话联系你未果且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平卫医罚〔2023〕13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2年11月15日开始至2023年3月27日在平阳县水头镇金腾南路41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2.没收药品器械1箱、气泵机1台、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9支;3.罚款15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单上的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卫生监督大楼3楼310室

联系电话:0577-63660131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2日

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

缴款单号:3300000172308000140,缴款人:李文开  

执收项目编码:02183125;执收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金额151430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肆佰叁拾元整。

支付方式:

通过银行柜台或网银转账汇款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缴款单号。缴款完成后,联系对应的(财政专户)收款银行联系人,要求银行确认缴款信息。

收款账户名称: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平阳支行,账号:33001627135059911223-0003(张卫华6371787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昆阳支行,账号:19250401040018241(陈小巧63728313 1386845939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平阳昆阳支行,账号:390958361165(白小燕63724056)

开户银行:平阳农商银行,账号:201000020792603000003(李慧峰63650268)

开户银行:工行平阳昆阳支行,账号:1203283229049743607000666666(郑书观63721157)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平阳县支行,账号:100377624710018888(白华清63716922)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昆阳支行,账号:802000120190000765(谢莉莉6316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