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平国用2015第26252号
董伟桐
国有
昆阳镇机关一区17幢102号
公告单位: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