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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31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31号

温州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FFIXG

法定代表人:白福模

住所: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龙岙村

2023年7月7日,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养殖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导致畜禽养殖废水渗出、泄漏,排向周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7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1份、《任务交接单(兼收样单)》1份,证明你公司接受检查时的生产情况和部分养殖废水直接排放至周边环境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公司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106号〕,证明你公司2023年7月7日接受检查时养殖废水直接排放至周边环境的污染物情况。

5《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采样资格。

6.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养殖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将案件移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