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温环平责改〔2023〕38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38号

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E505R,住所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8-1。

2023年5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8-1的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乳胶制品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该公司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氟化物,检查时,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正在出水,水质呈微黄、微浊,执法人员现场在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取水样对水污染物氟化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排放浓度进行检测,经平阳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根据平阳县环境监测站2023年5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095号,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水污染物氟化物排放浓度20.8mg/L,根据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氟化物执行《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87-1996》表4三级标准:20mg/L(排放限值),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废水取样情况。

3.2023年5月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及废水取样点位情况。

4.《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1份、《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1份、《任务交接单》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排放废水的采样情况。

5.平阳县环境监测站2023年5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095号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氟化物超过排放限值。

6.2023年5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095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4号)送达当事人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且当事人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已知晓2023年5月6日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氟化物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

7.2023年5月6日废水排放量数据统计表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废水排放情况。

8.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面图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9.2023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氟化物超过排放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及其审批文件(平环建〔2017〕51号)、《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及《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平验〔2019〕3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于2017年4月17日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9年3月9日和2019年9月23日分别经过自行验收和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验收。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执法人员的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2023年5月6日,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将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