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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43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3号

温州五光十色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683333317

法定代表人:林成者

住所: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综合园27号厂房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位于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综合园27号厂房的温州五光十色纸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5年3月份正式投产,2019年9月办理的《温州五光十色纸业有限公司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1月5日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温环平建[2019]164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该项目产生的印刷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印刷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产的情况。

3.2023年7月20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纸制品淋膜印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印刷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产的情况。

5.《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地在平阳县生态红线外的情况。

6.《温州五光十色纸业有限公司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五光十色纸业有限公司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19]16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2019年11月5日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温环平建[2019]164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的情况。

7、该公司《历月电费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自2019年11月5日项目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后投入生产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印刷车间产生的印刷废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产的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