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宋誉碧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33667号证书遗失,坐落为昆阳镇国悦府5号楼2002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誉碧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