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26号 平阳县牛元帅皮革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AUMQGXT,经营者:曾清快,经营场所:平阳县水头镇青凤村竹桥路28号。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阳县牛元帅皮革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正在进行皮带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皮带边角料产生,你厂擅自将产生的皮带边角料露天堆放在厂区门口旁,未采取“三防”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身份。 2、2023年6月26日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份,由执法人员白荣守、张健于2023年6月26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厂正在进行皮带加工生产,厂区门口旁露天堆放皮带边角料和皮带边角料清理后现场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图1份,证明你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白荣守、张健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厂经营者曾清快调查制作,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以及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平阳县牛元帅皮革制品加工厂年产50万条皮带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和《平阳县牛元帅皮革制品加工厂年产50万条皮带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1567号)的复印件1份,《平阳县牛元帅皮革制品加工厂年产50万条皮带建设项目现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 8、工业垃圾清运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去向的情况。 9、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三队来电来访登记表1份,证明举报投诉情况。 10、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厂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实施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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