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30号 平阳县月蛟塑料制品厂: 投资人:周月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7X8H7C, 住所:平阳县水头镇鹤溪永乐西路57号。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水头镇鹤溪永乐西路57号的平阳县月蛟塑料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正在进行皮带塑料扣头加工生产,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人身份。 2.2023年6月28日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份,由执法人员肖云强、杜友鲜于2023年6月28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厂正在进行皮带塑料扣头加工生产,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肖云强、杜友鲜调查制作,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相关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平阳县月蛟塑料制品厂年产15吨皮带塑料扣头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平阳县月蛟塑料制品厂年产15吨皮带塑料扣头建设项目现状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内容 ,《平阳县月蛟塑料制品厂年产15吨皮带塑料扣头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1427号)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的情况。 8.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受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危险废物处置去向的情况。 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厂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实施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