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5号 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91781258B,法定代表人陈舜卿,住所平阳县滩涂围垦区C09。 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检查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滩涂围垦区C09的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车间四楼喷漆烘干生产线正在生产,二车间四楼楼顶的自动喷枪伸缩臂井有开口,未完全密闭;4楼屋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上方有一个盖处于打开状态,部分有机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逸散厂区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二车间四楼楼顶的自动喷枪伸缩臂井有开口,未完全密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 2023年7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 2023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二车间四楼楼顶的自动喷枪伸缩臂井有开口,未完全密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平阳县滩涂围垦区C09地块厂房建设项目(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你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情况。 8.《关于平阳县滩涂围垦区C09地块新建厂房工程(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文号为:平环建【2013】112号)、《关于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迁建整合提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文号为:平环验[2016]001号),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评经环保部门审批及通过阶段性竣工验收的情况。 9.《丹阳市博捷化工有限公司油性漆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原料油漆挥发性有机物(助剂、醋酸丁酯)质量占比的情况。 10.《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事项交办单》【移交编号:(2023)01号】1份,证明上级行政机关案件交办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进行改正二车间四楼楼顶的自动喷枪伸缩臂井有开口,未完全密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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