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黄玉琴因保管不善,将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59142号、平国用(2014)第06870号证书遗失,坐落为昆阳镇兴工路丽都花苑B幢2单元702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小平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