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1号 温州和润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73869958K,法定代表人陈永瑞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轻工产业城A8幢。 2023年7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州和润包装有限公司工况监控显示异常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轻工产业城A8幢的温州和润包装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印刷车间未密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外厂区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9张,视频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 2023年7月1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5. 2023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关于温州和润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条包装袋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平环建〔2018〕148号)、《关于温州和润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条包装袋生产线建设项目(噪声、固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州和润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条包装袋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温州和润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条包装袋生产线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温钚检〔2018〕竣字第278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并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原料油墨挥发性有机物(乙酸丙酯、乙酸乙酯、甲基环己烷、树脂等固含物)质量占比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温州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系统单2份,证明你公司工况异常情况。 11.《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进行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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