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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查〔2023〕1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平查〔2023〕1号

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E505R,住所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8-1。

2023年7月26日夜间22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废水集水池私自设置排放管,将管道连接至厂区内生活污水口,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厂区内生活污水口排入厂区外市政管网,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于该公司废水集水池管道连接至厂区内生活污水口处取水样一份,水质呈乳白色浑浊。根据平环监(2023)水字第118号检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化学需氧量1230 mg/L ,氨氮27.4mg/L、总氮30.7mg/L、氟化物270mg/L,根据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氟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20mg/L(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总氮限值:40mg/L、氨氮限值:30mg/L、化学需氧量限值:300mg/L。氟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排放浓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限值,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在废水集水池私自设置排放管,将管道连接至厂区内生活污水口,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厂区内生活污水口排入厂区外市政管网的情况;

3. 2023年7月26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3年8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收集情况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1份、《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1份、《任务交接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7月26日私自设置排放管排放废水的采样情况。

7.平阳县环境监测站2023年8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118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7月26日私自设置排放管排放废水,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和检测机构具备检验检测的资质。

8.2023年8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11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17号)送达你公司,且你公司已知晓2023年7月26日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

9.《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及其审批文件(平环建〔2017〕51号)、《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及《温州柏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增年产乳胶床垫3万张、枕头100万只建设项目(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平验〔2019〕3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于2017年4月17日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9年3月9日和2019年9月23日分别经过自行验收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验收。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及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水集水池进行原地查封,原地保存于你公司厂界西侧废水处理设施旁,查封期限为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