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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3〕28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28号

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传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2901924D,住所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污水处理厂边)。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污水处理厂边)的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食品添加剂[明胶(B型皮食用明胶A级)]项目正在进行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SZL-10-1.28生物质蒸气锅炉排气筒出口取样检测显示:低浓度颗粒物浓度均值为24.0 mg/m3,不符合排污许可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食品添加剂[明胶(B型皮食用明胶A级)]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3.2023年6月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废气检测 点位的情况。

4.2023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和2023年6月19日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的情况。

5. 2023年6月25日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6100号]1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委托检测协议书》1份、《污染源烟尘(气、油烟)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烟气分析仪测量记录表》复印件1份、《国技仪器采样数据EM-3088》复印件3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上岗证》复印件2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4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19日大气污染物检测及检测结果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2023年6月26日向你公司告知检测结果并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6100号]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28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 2023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8.2023年8月1日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7115号]1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委托检测协议书》1份、《大流量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复印件2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上岗证》复印件2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1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7月25日大气污染物检测及检测结果符合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2023年8月2日向你公司告知检测结果并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7115号]的情况。

9.《关于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5〕026号)复印件1份和《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项目于2015年5月25日已经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和项目地点的土地性质规划未公园绿地(属于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食用明胶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16〕009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项目于2016年3月31日已经温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11.《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26742901924D 001R)复印件1份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复印件1份,证明2020年10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情况。

12.《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19日超标排放的低浓度颗粒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代收人、手机号码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2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超标污染物数目,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小时排气流量,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