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33号 温州佳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体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2786859X7,住所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祥路30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祥路301号的温州佳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乳胶项目正在生产,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污水排放口取水样监测显示:氟化物为28.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的要求;总氮为41.6mg/L,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3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乳胶项目正在生产,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水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 4.2023年5月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等情况。 6.2023年5月15日平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092号]1份、《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1份、《任务交接单(兼收样单)》复印件1份、《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1份、《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7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5月6日的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2023年5月16日我局告知你公司检测结果并送达《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092号]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35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乳胶项目正在生产,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水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 9.2023年6月17日温州华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JC-HJ-202306-052R)1份、《检测委托书》复印件1份、《上岗证》复印件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1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5月30日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和2023年6月17日我局告知你公司检测结果并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JC-HJ-202306-052R)的情况。 10.《关于温州佳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乳胶枕头,72000张乳胶床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6〕95号)复印件1份和《温州佳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乳胶枕头,72000张乳胶床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8月17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11.《温州佳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乳胶枕头、72000张乳胶床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19年1月20日已经自主验收的情况。 12.《温州佳盛乳胶制品5月6日出水情况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5月6日废水出水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1〕35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2〕4号)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和2022年2月23日受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1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复印件1份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在线/环保e企管》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学法积分已满1000分,可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裁量因素的情况。 15.《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33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超标污染物数目,废水类别,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日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学法积分达到规定要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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