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0号 平阳县鑫盛乳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07425855N,法定代表人孙成生,住所: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电镀园区的平阳县鑫盛乳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废过硫酸铵包装袋(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和普通废包装袋混合贮存于生产车间一楼楼梯间,现场对废过硫酸铵包装袋称重,重量为0.3千克。该临时贮存点不具有固定区域边界,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包装袋及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包装袋的情况; 3.2023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过硫酸铵包装袋的情况; 5.《平阳县鑫盛乳胶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环保型水溶性乳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乙字第2011号复印件1份、《关于平阳鑫盛乳胶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环保型水溶性乳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编号:温环建[2015]051号复印件1份和《关于平阳鑫盛乳胶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环保型水溶性乳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编号:温环验[2017]00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审批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和废包装袋列为危险废物及其产生、处置的情况及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6.《安全数据单设计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废过硫酸铵组成成分、危害信息等情况; 7.《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007278)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平阳海晟华睿环保有限公司处置的情况;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执行标准;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废过硫酸铵包装袋(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1-49)的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和危险特性等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