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环平停建〔2023〕 5 号 温州聚瑞塑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J92ER2T,法定代表人:陈显伟,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萧江镇轻工产业城D-2车间118室。 2023年7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萧江镇轻工产业城D-2车间118室的温州聚瑞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生产,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创办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7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3年7月1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开工建设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9.《温州聚瑞塑业有限公司拟核实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德资评字(2023)第053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情况。 10.《厂房租赁合同》1份、2023年4月至7月电费发票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租用平阳县左右花边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以及租金,于2023年4月份开工建设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并于2023年4月投入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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