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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54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54号

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790950,法定代表人陈治居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岙底村。

2023年7月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岙底村的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储备吸油粘、消防沙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5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储备吸油粘、消防沙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3. 2023年7月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5. 2023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关于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染色异地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平环建〔2015〕112号)、《关于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染色异地整治提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17〕017号)、《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染色异地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并通过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三同时”验收的情况。

8.《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并进行备案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温州市必成印染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可许可证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进行改正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