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57号 温州瓯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89P30L,法定代表人周瓯潮,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阳屿路25号万洋众创城6号生产车间B区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 接信访投诉,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阳屿路25号万洋众创城6号生产车间B区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的温州瓯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塑料包装袋生产,印刷设备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乙酸丙酯、乙酸乙酯)未经处理无组织逸散排放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后你公司现场已主动对印刷车间废气进行密闭收集输送至顶楼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关于任命郑林平为公司负责人的通知》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林平为温州瓯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3. 2023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塑料包装袋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正在运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乙酸丙酯、乙酸乙酯)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及你公司现场已主动改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乙酸丙酯、乙酸乙酯)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情况; 4. 2023年8月1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 《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6. 2023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3年8月15日正在进行塑料包装袋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正在运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乙酸丙酯、乙酸乙酯)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及你公司现场已主动改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乙酸丙酯、乙酸乙酯)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情况; 7. 《温州瓯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吨PE、CPP、OPP塑料包装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编号:2020023)复印件1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和《温州瓯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吨PE、CPP、OPP塑料包装袋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审批并通过“三同时”验收的情况; 8. 《乙酸乙酯安全技术说明书》、《乙酸丙酯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原辅材料含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占比的情况; 9.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 环保举报受理单(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0801014244)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