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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56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56号

平阳县鑫宝工艺品厂:

经营者曾学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JB6PX3E,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鸣山路18号-7。

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鸣山路18号-7的平阳县鑫宝工艺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正在进行进行工艺品塑料配件喷漆加工,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喷漆车间未密闭,2套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正在运行,但2个水喷淋塔均未运行,且活性炭吸附箱子呈敞开状态,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逸散厂界外环境,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你厂于2023年8月15日提供并由执法人员赵寅、陈云核实,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身份;

2.2023年8月1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由你厂厂长曾学文签字确认,证明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及你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2023年8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1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由你厂厂长曾学文签字确认,证明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4.2023年8月1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赵寅、陈云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厂厂长曾学文调查制作,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油漆、稀释剂原料中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情况;

6.《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7.《平阳县鑫宝工艺品厂年产工艺塑料件 50 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平阳县鑫宝工艺品厂年产工艺塑料件 50 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温环平建〔2021〕51号)、《平阳县鑫宝工艺品厂年产工艺塑料件 50 万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由你厂厂长曾学文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由执法人员赵寅、陈云提供并核实,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厂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