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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47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7号

平阳县初心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L18HC34

法定代表人:黄忠汉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9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对经营场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陈岙村1号地块,营业执照注册的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99号的平阳县初心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陈岙村1号地块的经营场地正在进行装卸作业,产生的沾染丁酮、甲酯类化工原料废铁桶随意贮存在北侧厂界内的水泥地面上,该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你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产生的沾染丁酮、甲酯类化工原料废铁桶随意贮存在北侧厂界内的水泥地面上,该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2023年7月31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3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化工产品分装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及产生的沾染丁酮、甲酯类化工原料废铁桶随意贮存在北侧厂界的水泥地面上,该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5.《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地在平阳县生态红线外的情况。

6.《危险品代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用温州金轩化工有限公司储罐、装卸设备和场地的情况。

7.《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仓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市永盛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温环建[2009]058号)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仓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14]026号)复印件1份,证明与你公司签订《危险品代管协议》的温州金轩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9年7月17日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温环建[2009]058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温环验[2014]026号”文件验收通过的情况。

8.《关于金轩化工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的有关意见》(温环建[2019]003号)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永盛化工有限公司相关项目主体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变更为温州金轩化工有限公司的情况。

9.《危险废物贮存记录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产生和处置的情况。

10.《温州市小微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11.《纳税证明》(平阳税纳字证(2023)第227442902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独立运营的情况。

12.《废水代委托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废水委托外运处置的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