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温环平责改〔2023〕59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59号

温州超凡笔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345361891,法定代表人:林朝亮,住所:平阳县万全镇商务礼品生产基地。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笔、塑料制品加工生产,现场注塑车间正在使用,正在进行注塑作业,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逸散车间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进行注塑作业,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逸散车间内等情况;

4.2023年8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2023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及验收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2023年8月22日检查时注塑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平阳县超凡笔业有限公司)主要章节复印件1份、《温州超凡笔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主要章节复印件1份、《关于平阳县超凡笔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意见的函》(平环建[2003]144号)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超凡笔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22]119号)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超凡笔业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2009]22号)复印件1份、《温州超凡笔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普洛塞斯检字第2022Y08003号)主要章节复印件1份、《温州超凡笔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笔、塑料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情况、目前生产规模、主要产生的污染物及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需收集处理等情况;

7.《关于同意平阳县超凡笔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的函》(平环建[2009]6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

8.《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废废活性炭(HW49)委托平阳海晟华睿环保有限公司处置的情况;

9.《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地在平阳县生态红线外的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经)的注塑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