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李朝阳因保管不善,将浙(2019)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24421号证书遗失,坐落为昆阳镇璟祥家园4号楼1401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朝阳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