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626号
薛爱文、王良栋
国有
万全镇镇前街1038号名都佳苑3幢1003室
2
浙(2021)平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552号
公告单位: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