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9号 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Y7L03H,法定代表人:金朱斌,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32号佰富时代中心3号楼623室。 接到群众投诉反映,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水头镇金山垟社区的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砂石加工生产,该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处理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2023年7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砂石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砂石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生产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0、信访交办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被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配套建设的污染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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