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书遗失(灭失)声明2023年8月9日-周云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周云明,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11420号 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云明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