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61号 浙江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HC8W070,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兴鳌服饰园区南区1号楼。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绿箭2023”交叉执法检查行动中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1月开工建设包装印刷项目,主体工程于2023年6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包装印刷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废气吸附催化燃烧设施及危废仓库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吸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废气吸附催化燃烧设施及危废仓库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产的情况。 3.2023年8月8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区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3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废气吸附催化燃烧设施及危废仓库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产的情况。 5、《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6、《浙江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核实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德资评报字〔2023〕060号)、《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项目投资总额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包装印刷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案卷交接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移交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包装印刷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气吸附催化燃烧设施及危废仓库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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