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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64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64号

温州槿诚织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C2HPPK48,法定代表人:林成杭,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时尚花边科创园(一期)(平阳县五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厂房)1幢3层、2幢1层。

2023年8月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时尚花边科创园(一期)(平阳县五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厂房)1幢3层、2幢1层的温州槿诚织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家用纺织成品制造生产,该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创办家用纺织成品制造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创办家用纺织成品制造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3年8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创办家用纺织成品制造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家用纺织成品制造项目属应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9.《厂房租赁合同》1份、2023年1月至7月电费发票复印件6份,证明你公司租用平阳五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厂房以及租金,于2022年11月1日创办家用纺织成品制造生产项目,2023年1月6日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3月5日投入生产。

10.《案卷交接表》1份,证明上级行政机关案件交办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立即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