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65号 顾孟吕 : 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1470,住所:平阳县萧江镇世纪大道。 2023年8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萧江镇世纪大道的顾孟吕废塑料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加工场正在从事废塑料加工生产,该加工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创办废塑料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排环境;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场经营者身份。 2.2023年8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加工场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废塑料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加工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加工场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3年8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加工场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废塑料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加工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加工场废塑料加工生产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9.《顾孟吕拟核实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温德资评字(2023)第059号)1份,证明你加工场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情况。 10.《厂房租赁合同》1份、2023年4月至7月电费发票复印件4份,证明你加工场租用立天集团有限加工场厂房以及租金,于2023年3月20日开工建设废塑料加工生产项目并于2023年4月2日投入生产。 你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加工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场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