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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民〔 2023〕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平阳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平阳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3〕36号)、《平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委办〔2021〕31号)、《关于加快推进省市民生实事的工作的通知》(平民〔2023〕50号)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一)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海岛支老与山区助老项目、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补助,其中新建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改建工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建设投入的90%、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运营满250天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0.8万元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年度开放时间满300 天以上的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对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年助餐人数3000人次及以上的补助1万元,6000人次及以上的补助2万。

3、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对本县范围老年助餐机构(含邻里食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按本县户籍60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

4、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本县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低保低边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6000元的补助,实际投入不足6000元的按实补助。

(二)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1)加大公办(建设)养老机构项目建设补助,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改扩建公办(建)养老机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给予决算资金三分之一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乡镇和村集体主办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护院建设项目给予建设补助,公办新改扩建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村集体新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及第三方机构审价后,按投入金额的三分之一给予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150张(含)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30%(含)以上,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核实属于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提高20%;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省市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对养老机构内新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经备案,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办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或安宁疗护中心等),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对在本县辖区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营养老机构,分别按每人每月3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接收6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核定养老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浙里康养”“一床一码”。

5、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本县范围内养老机构按照三级、四级、五级管理评级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营补助(文件依据:《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实施意见》平委办〔2021〕31号)。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在本县范围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100元、15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岗位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 特岗津贴增加50元。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两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两年后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励。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专业不限;(2)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在老年友好城市创建期间,将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县级财政奖补机制,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新增投入。对建成老年友好型乡镇、村(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考核激励;对建成老年友好型样板乡镇、村(社)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考核激励。省市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文件依据:《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3〕36号)。

(五)特殊困难地区助老补助。支持特殊困难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海岛离岛和加快发展县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在原有标准上,分别提升50%、20%、30%。

(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本县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号),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二的补助。

(七)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统筹省市和县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康养联合体建设,对康复器械、医务室和养老医疗设备投入的,按投入资金的7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建以养老为主、医疗为辅的民办康养综合体,且为自持业态的,通过县政府“一事一议”给予补助(产权式、会员制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已享受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八)康复设备租赁补助。落实康复设备租赁补贴,对低保、低边或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租赁康复辅具给予50%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为2000元。

(九)试点项目补助。列入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县级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

三、资金分配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由乡镇汇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补助所需材料。符合平阳县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平阳县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

(三)公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分配。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根据上报材料和省市两级养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按程序分配和下拨资金。

(五)发放。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四、预算管理

加强项目申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上报下一年度补助项目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县民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县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执行跟踪分析,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与绩效情况的分析审核。对于绩效完成情况较差的项目,补助资金予以扣回。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乡镇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