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8号 浙江云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L22EC3F,法定代表人苏德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3幢1-2楼。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3幢1-2楼的浙江云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份,由执法人员王波、黄明权于2023年7月19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环保袋垃圾袋加工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由执法人员王波、黄明权于2023年7月19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图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王波、黄明权2023年7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传义调查制作,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8.《浙江云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保袋垃圾袋3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和《关于浙江云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保袋垃圾袋300吨建设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2022〕181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 9.《关于浙江云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保袋垃圾袋300吨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延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10.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内容1份,证明你公司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类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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