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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3〕70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70号

平阳县大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纬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HAK451A,住所:平阳县水头镇鸣溪村桥东路266号。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水头镇鸣溪村桥东路266号的平阳县大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生物质锅炉现场正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9月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份,由执法人员肖云强、杜友鲜现场制作,证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现场正在燃煤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由执法人员肖云强、杜友鲜现场制作,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肖云强、杜友鲜调查制作,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7.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被委托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书编号:锅浙CCA389 )复印件、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3T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9.《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告》(平政[2015]63号)的文件1份,证明平阳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9月10日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工作的情况。

10、《平阳县大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英尺箱包皮革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平阳县大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英尺箱包皮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状验收报告》和《关于平阳县大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英尺箱包皮革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647号)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备案和验收的情况。

11.《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拆除锅炉。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组织拆除锅炉。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