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63号 温州锦汇皮业有限公司腾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C98Y5R6D,负责人唐升巢,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凤路88号。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村溪革路3号(温州锦汇皮业有限公司腾蛟分公司租赁浙江腾鹏实业有限公司的制革生产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皮革边角料(属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21:193-001-21)未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随意贮存在车间南侧地面上,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身份。 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0份,由执法人员王波、黄明权于2023年8月21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制革加工生产,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由执法人员王波、黄明权于2023年8月21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图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王波、黄明权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唐升巢调查制作,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皮革边角料委托处置的情况。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9.《转鼓租赁合同》的复印件1份,《*供电*电力》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租赁浙江腾鹏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情况。 10、《浙江鹏昌皮革有限公司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关于浙江鹏昌皮革有限公司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3〕114号)的复印件1份、《关于浙江鹏昌皮革有限公司整治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温环验〔2015〕034号)的复印件1份、《关于浙江腾鹏实业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的有关意见》(温环建函〔2017〕19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腾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以及环保手续变更的情况。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分内容,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种类。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执行标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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