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71号 平阳县以斯帖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575374119,法定代表人:王良善,住所:平阳县山门镇高一村祥和路1号。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阳县以斯帖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正在进行皮革制造生产加工,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9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9份,由执法人员肖蓬图、温超于2023年9月11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再生革生产加工,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图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肖蓬图、温超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善调查制作,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平阳县以斯帖皮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张再生革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和《平阳县以斯帖皮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张再生革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1230号)的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现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情况。 8、《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9、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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