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3〕46号 平阳县天海皮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9646D7D,经营者: 白洪想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雁湖西路25号。 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水头镇雁湖西路25号的平阳县天海皮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随意贮存在厂区五楼西北面墙角,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身份。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份,由执法人员白荣守、陈怀于2023年8月8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厂正在进行皮带加工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随意贮存在厂区五楼西北面墙角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温州市“三线一单”图1份,证明你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白荣守、陈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厂厂长白洪想调查制作,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随意贮存在厂区五楼西北面墙角的相关情况。 6.《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试行)》复印件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温环平改备【2020】1610号)复印件1份、《平阳县天海皮具厂年产40万条皮带建设项目现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涉VOCs行业污染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环发〔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和废气处理设施整治提升的情况。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厂产生危险废物贮存执行标准。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厂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危险特性等情况。 9.《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006427)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厂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情况。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厂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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