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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9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平阳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大孵化集群发展,助力我县高水平建设创新强县,打造共同富裕县域样板,建设县域重要科创高地,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经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平阳县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政策措施 2.支持民企建设孵化载体。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写字楼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类企业。 3.支持招引孵化器运营机构。支持孵化载体招引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机构,每年按实际支付合作运营经费的50%给予孵化载体业主单位补助,单个孵化器合作运营补助每年不超过8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合作运营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连续补助两年。 4.支持示范孵化基地创建。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机构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孵化基地给与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运营机构获得省、市级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支持科技人才项目落地。支持鼓励各类科技人才来平阳创新创业,对入驻平阳县内国有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团队,场地租金按不高于市场价半价收取。 6.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每成功孵化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省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在的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7.支持优质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孵化器企业参与创新创业赛事,对参加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3万元奖励。 8.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招引力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招引县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满一年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4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招引县外符合温州市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来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职就业满一年的,给予在孵企业每人1万元的引才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9.支持毕业企业加速孵化。从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加速器等孵化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需用地的,在工业项目准入评审中设置一定分值,予以赋分;需租赁厂房的,帮助其落户小微园、科创园、产业园等。 10.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对相关基金投资于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内的企业,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到款额的5%给予该基金公司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10月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涉及的奖补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已与政府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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