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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查〔2023〕2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平查〔2023〕2号

温州佳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运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AQ810XM,住所平阳县万全镇紫来创业园1#车间402室、302室。

2023年 8月7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万全镇紫来创业园1#车间402室、302室的温州佳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楼顶有工人正在用水枪清洗塑料夹具,地面呈紫红色,清洗废水通过楼顶生活雨水沟排放至雨水口,污染环境。平阳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楼顶雨水口边水沟采取水样2瓶,水样呈红色微浊,根据平环监(2023)水字第127号检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化学需氧量864 mg/L ,氨氮1.12mg/L、PH值11.2,根据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PH限值:6-9、氨氮限值:15mg/L、化学需氧量限值:100mg/L。PH、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限值,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佳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3.2023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0张,现场影像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楼顶有工人正在用水枪清洗塑料夹具,地面呈紫红色,清洗废水通过楼顶生活雨水沟排放至雨水口,污染环境的情况;

4. 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8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收集情况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监测业务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II)》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8月7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采样情况。

8.平阳县环境监测站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127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8月7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和检测机构具备检验检测的资质。

9.2023年8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检测报告(平环监(2023)水字第127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通知书(温环平检通〔2023〕18号)送达你公司,且你公司已知晓2023年8月7日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

10.《关于温州佳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塑料工艺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平环建〔2022〕91号)、《温州佳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塑料工艺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温州佳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塑料工艺品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经审批并通过“三同时”自主验收的情况。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30326MA2AQ810XM001W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允许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排放形式等情况。

12.《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编号:0006459,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13.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佳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14.“绿剑2023”温州市强化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清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采样人员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及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两台清洗水枪予以查封,原地保存于该公司楼顶杂物间,查封期限为2023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