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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4〕4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4号

当事人姓名:毛其满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创办烂板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废水直排后门西侧的菜地,执法人员对排放菜地的废水积水进行取样检测显示总铬90.3mg/L、铜4.06mg/L、锌1.67mg/L、镍48.7mg/L,属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4年1月4日。